检索日期:2026年5月6日 | 检索范围:行政处罚、民事判决、刑事判决、典型案例
本文档系针对第12篇普法文章《中医养生馆消费指南》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的关联案例检索,涵盖行政处罚、民事诉讼、刑事诉讼、消费者保护等维度,旨在为文章提供实务案例支撑。
一、行政处罚类案例
二、民事赔偿类案例
三、刑事案例
四、检索汇总
案例与文章章节对应关系
说明:以上案例均来源于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、法院裁判文书及政府以案释法材料,可通过文中标注的来源信息检索原文。案例信息的准确性以各发布机构的官方文本为准。
| 案例1:药店“坐堂中医”把脉问诊开方被罚 来源:苏州市相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(2025年7月) 案情:2025年2月,消费者投诉某药房内有一名“坐堂中医”为其把脉问诊并开了721.7元的药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,该药店持有《营业执照》和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,但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或“诊所备案凭证”。 处罚结果:认定药店未经备案开展诊疗活动(为顾客把脉问诊开方),违反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,罚款人民币24500元。 与文章关联:直接印证文章核心论点——“把脉”属于典型医疗行为,未取得许可的场所开展把脉问诊即构成非法行医。 |
| 案例2:养生工作室无证开展诊疗被罚95000元 来源:钦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(2024年) 案情:陈某系某村卫生室经营者,持有《医师执业证书》,但其另租民宅注册成立“健康养生工作室”(个体工商户),在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。 处罚结果:卫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,并处以95000元罚款。陈某提起行政诉讼,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请。 裁判要旨:即使持证医师,在新地点未取得执业许可证仍构成违法。执业范围限于注册地点,超范围执业同样违法。 与文章关联:印证文章第三部分“人员资质”和“场所资质”双重要求,持证不等于可以行医。 |
| 案例3:养生馆擅自开展针灸诊疗被罚 来源: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(2024年4月) 案情:某养生馆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擅自为顾客开展针灸等诊疗活动。卫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现场查获。 处罚结果:认定构成非法行医,依法予以行政处罚。 与文章关联:印证文章第五部分第3点——养生馆使用针刺等侵入性技术属于诊疗活动,须在取得许可证的场所由持证人员实施。 |
| 案例4: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中药调剂被罚 来源:昆山市卫健委以案释法(2025年1月) 案情:某中医诊所《中医诊所备案证》记载的诊疗方法为毫针、浮针、艾灸、拔罐等,未见中药调剂、汤剂煎煮。但该诊所自2024年3月起超出备案范围,开展中药调剂、汤剂煎煮服务。 处罚结果:违反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条、第十二条,罚款13000元。 与文章关联:说明中医诊所须严格按照备案范围执业,超出范围即违法。 |
| 案例5:修脚店非法开展医疗行为被罚 来源:海南省屯昌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(屯卫公罚〔2025〕1号) 案情:某修脚店在经营过程中开展了超出生活美容/保健范围的行为,被认定为非法行医。 与文章关联:印证文章第五部分第2点——足浴店等场所以“经络诊断”配合推销的行为涉嫌非法行医。 |
| 案例6:虚假宣传理疗产品功能——退一赔三(最高法典型案例) 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——孙某某诉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:赵某某在网络平台宣传某理疗产品具有“降三高”“治疗糖尿病并发症”等功效。60岁的孙某某看到后至赵某某经营的理疗店体验,签订了《调理合同》,购买10个疗程,总价1万余元。理疗过程中仅使用普通护肤品,4个疗程后无效。 判决结果:法院认定赵某某虚假宣传产品治病功能、夸大功效,诱导老年人消费,构成欺诈,判决退还理疗费1万余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万余元。 典型意义:最高法明确指出,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健康关切心理,虚假宣传养生产品功效构成消费欺诈,应承担惩罚性赔偿。 与文章关联:直接支撑文章第四部分第(二)项——民事赔偿责任中关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论述。 |
| 案例7:艾灸养生被烫伤——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: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(2025年9月) 案情:消费者在养生馆接受艾灸服务时被烫伤,将养生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。 处理结果:法院成功调解,养生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 与文章关联:印证文章第四部分第(二)项——消费者因非法行医受损害可主张医疗费、护理费等赔偿。 |
| 案例8:美容院注射减肥针——服务合同无效 来源: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(2026年4月) 案情:王某在某美甲店花费4000元购买四针减肥针。美甲店为其注射了一针(司美格鲁肽注射液)后,王某向卫生部门举报。卫生部门调查核实该美甲店“非医师行医情况属实”,罚款20000元,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及药品器械。 判决结果:法院认定双方形成的注射减肥针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,因美甲店无行医资质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合同无效,判决美甲店退还4000元。但王某系职业打假人(在全国范围提起十余起类似诉讼),非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意义上的消费者,驳回其三倍赔偿请求。 裁判要旨:无证医美的服务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,经营者须返还价款;但职业打假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。 与文章关联:印证文章第五部分第4点——美容院开展注射类项目属于诊疗活动,须持证医师在持证机构内实施。 |
| 案例9:营利性医疗机构虚假宣传——三倍赔偿 来源:济源示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案例(2026年4月) 案情:某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虚假宣传与过度医疗行为,被消费者起诉。 判决结果:法院认定构成消费欺诈,判决退一赔三。 与文章关联:说明即便是正规医疗机构,虚假宣传同样构成消费欺诈,更遑论无证养生馆。 |
| 案例10:养生馆针灸致人死亡——非法行医罪 来源:河北省张家口市案例(2026年4月媒体报道) 案情:崔先生在养生馆做理疗时突然呼吸困难,脸色发黑,抢救无效身亡。经鉴定,崔先生系因针灸行为致双侧肺脏破裂继发双侧气胸,导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。针灸的店主无医师资格证书、无医师执业证书,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,却多次为顾客针灸。 与文章关联:直接印证文章第四部分第(三)项——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典型案例展示了“养生馆针灸”的致命风险。 |
| 案例11:85岁老人把脉开药方——非法行医罪 来源:刑事判决(2023年) 案情:范某忠(1936年生),无固定职业、无医师资格,2013年至2015年间利用把脉及开中药方为患者治病。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行医罪。 与文章关联:直接印证文章第二部分核心论点——“把脉”加“开药方”即为典型的诊疗活动(诊断+治疗),无论经营者年龄、资历如何,无证即违法。 |
| 案例12:无证行医+康养项目诈骗——诈骗罪 来源: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(2023年12月) 案情:杨某无医师资格证,自称医师为被害人韦某电疗腿疾。治疗期间,杨某虚构S公司“康养项目”产业,鼓动韦某投资,韦某先后转账59652元。实际上S公司从未开展“康养项目”,杨某亦非该公司员工。 判决结果:法院认定杨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 与文章关联:警示养生馆“以养生之名行诊疗之实”的复合风险——不仅可能构成非法行医,还可能伴随诈骗犯罪。 |
| 案例13:科技公司“中医康复”——非法行医行政诉讼 来源: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(2026年1月) 案情:A公司持有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》,使用自制的“中医康复机器人”“祛病”等器械为顾客进行针灸诊疗。公司宣传资料称“可杀灭癌细胞”“激活胰岛细胞”,价格单标注重症患者疗程3000至50000元/月。丁某及其父亲(二人均未取得医师资质)实施针灸。卫健部门认定非法行医,没收器械、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4.5倍罚款。A公司提起行政诉讼。 判决结果:法院驳回全部诉请。裁判要旨:(1)“疗程定价”“问诊单”等方式完全符合中医诊疗活动特征;(2)专利授权不等于获得医疗活动许可;(3)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仅允许销售合规器械,不等于可以开展诊疗活动。 与文章关联:高度契合文章第六部分“AI脉诊仪与非法行医”的论述——使用科技产品包装诊疗行为,实质认定标准不变。 |
| 文章章节 | 核心观点 | 支撑案例 |
| 二、什么是行医行为 | 把脉+定制药膳=诊疗活动 | 案例1(把脉问诊开方被罚)、案例11(把脉开药方构成犯罪) |
| 三、资质要求 | 人员+场所双重资质 | 案例2(持证医师新地点无证被罚) |
| 四(一)行政处罚 | 罚款+没收+停业 | 案例1(2.45万)、案例2(9.5万)、案例3、案例4(1.3万) |
| 四(二)民事赔偿 | 人身损害+惩罚性赔偿 | 案例6(最高法:退一赔三)、案例7(艾灸烫伤)、案例8(合同无效退款)、案例9(退一赔三) |
| 四(三)刑事责任 | 非法行医罪 | 案例10(针灸致人死亡)、案例11(把脉开药方入刑)、案例12(诈骗罪) |
| 五、其他涉嫌情形 | 美容院、足浴店等 | 案例3(针灸)、案例5(足浴店)、案例8(注射减肥针) |
| 六、AI脉诊仪 | 科技包装不改变法律定性 | 案例13(中医康复机器人被认定非法行医) |